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8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住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村镇**。2018年5月25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微信好友“我不希望任何人阻碍我的事”(微信号aagg188881)与被告人张某某联系,告知其毒品已从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韵达快递(快递单号3102780177060)寄出。9月21日,该快递到达忻州市静乐县杜家村韵达收寄点, 当日快递员给快递单上预留的被告人张某某妻子张某某持有的手机号码15534367660打电话通知其取快递。9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乘车从太原出发至杜家庄村快递收寄点,在取上快递离开时被祁县公安民警抓获,并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的快递进行扣押。经查,该快递内放有核桃,核桃内放有土黄色疑似毒品,经称量疑似毒品970余克。经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快递中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吗啡成分。经公安部物证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检出吗啡成分,其中吗啡(C17H19NO3 )含量为64.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吗啡数量达970余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榕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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