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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8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村**号**楼**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2月27日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因改变管辖,于2020年4月20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第二次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7日22时许,武汉市公安江汉区分局民警在江岸区**城**楼电梯口,现场查获被告人张某某身上持有五袋装毒品疑似物,共重22.14g。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被监管人员详细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有前科劣迹,且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上至一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凌

检察官助理:甘雪懿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4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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