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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8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街道**组**号**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公安机关接群众报案称大祥区樟树垅社区附近有人从事毒品交易,公安民警处警至现场后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从其身上提取疑似毒品麻古颗粒197粒,净重18.29克,经鉴定在疑似毒品麻古颗粒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提取、称量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计18.2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

检察官助理:雷凯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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