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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3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里**号,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8时许,凌河分局刑侦大队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发现江苏省网上在逃人员张某某藏匿在凌海市**小区。同日15时许,凌河分局侦查员在凌海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将被告人张某某抓捕,在其住宅内搜查到黄色晶体1袋,白色晶体3袋,净重共计39.2克,经鉴定上述晶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搜查到红色固体颗粒1粒,净重0.09克,经鉴定上述红色固体颗粒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锦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通知;2.证人才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锦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毒品称重笔录;6.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扬扬

检察官助理:陶禹岐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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