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1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2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14时30分许,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红旗派出所民警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查获被告人张某某,并在张某某所住房间的床头处搜获一包白色透明晶状物体(经称量,净重11.38克,经鉴定,检见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和一包白色粉状物体(经称量,净重0.44克,经鉴定,检见毒品海洛因成分)。经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检测,张某某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二册,光盘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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