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租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租住的临汾市尧都区南外环亢家庄福康家园小区1号楼1单元402室家中衣柜查获36.79克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6.7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穆小元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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