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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 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四川省万源市,现居住于万源市**乡**村**组**号。因本案,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9月9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7年搬家时,从去世的老父亲房间中找到一支木质手柄的火药枪,遂将该火药枪带回自己位于万源市**乡**村的新家中存放至今。2020年5月21日,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持有的这只火药枪,能实现发射功能,被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搜查、指认等笔录及照片;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20年1110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万源市**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88189****。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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