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在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老家巴南区**镇**村**组**号卧室内查获其持有的自制火药枪一支。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
2.搜查笔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枪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没收火药枪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286****。
2.案卷贰册、光盘叁张。
3.起诉书壹套、《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提讯证壹份。
4.补充询问笔录叁页。
5.火药枪一支暂扣于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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