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张九斌,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九斌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世纪70年代,被告人张九斌获得一支火药枪及黑火药、铁砂、引药等物品,后一直将枪存放于其家中,期间曾使用该枪支猎杀野生动物,射杀疯狗。2020年11月13日晚,张九斌使用该火药枪在其承包地“关大田”河边树林内猎杀二只竹鸡属灰胸竹鸡,一只雉属雉鸡,次日,张九斌先后两次在该地鸣枪,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时查明,2012年,张九斌非法获得一支改装的射钉枪,后一直将该射钉枪存放于其家中。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九斌所持有的火药枪、改装射钉枪均被认定为枪支,动力类型均为火药。
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九斌在其中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肖某某、罗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唐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九斌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枪支弹药司法鉴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九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九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两支以火药为动力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张九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九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九斌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醉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九斌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3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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