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Z2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将一支枪支疑似物存放于屏山县**乡**村**组**号的家中,2020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持有的枪支疑似物属于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兰进容
检察官助理:冯娜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屏山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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