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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5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会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会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已经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左右(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取了一支射钉枪及射钉弹,之后一直放在家中。2019年04月17日,会理县公安局民警在张某某家中查获一支射钉枪及射钉弹77发,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本人对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将会理县**乡**村**组村民张某某非法持有的疑似射钉枪送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入库的枪支等物证;

2.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等书证;

3.证人宋某某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理陵

叶东华

2020年1月10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会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会理县**乡**村**组**号其家中,联系电话15760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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