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0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邓州市***厂退休工人,住邓州市**街道办事处**巷**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7日11时许,邓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邓州市花洲路**初中东150米路北查封被告人张某某房屋财产时,搬运工赵某某在清理张某某一楼东杂货间时清理出来一把制式单管猎枪。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猎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案发后,张某某到邓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正侧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涉案枪支、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索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盈

张云中

2019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