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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会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71********,彝族,文盲,农民,四川省会理县人,家住会理县**乡**村**组**号。2020年4月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4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会理县公安局在工作中获取线索,于2020年3月10日在会理县**乡**村**组**号张某某家中卧室土楼上靠北面的墙角处查获一支其存放的绿色枪托火药枪,该枪长1468mm。该火药枪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光

检察员:叶东华

2020623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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