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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弹药案公开版)_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95********,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住****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经正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正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张某某在西峰区送快递时认识了刘某某,通过刘某某认识了王某某。因王某某身体有病,张某某时常帮助王某某,加之二人均喜爱军事用品,遂交往甚密。2018年11月一天,张某某、刘某某在王某某家喝茶时看到王某某家客厅电视柜上摆放有步枪弹夹及步枪子弹4发,张某某便向王某某索要。王某某将4发子弹给张某某、刘某某各2发。刘某某回家时将自己的2发交给了张某某。此后,张某某三次向王某某索要子弹,共计向王某某索要四次共14发子弹(3发步枪曳光弹,1发普通步枪弹,54、64手枪弹各1发,民兵训练弹2发,空包弹6发)。2020年9月18日,庆阳市公安局向正宁县公安局发出指令任务,要求核查张某某在QQ群“叙利亚雇佣兵群”发布暴恐音视频的情况(经查未发现张某某发布暴恐音视频,相关情况移交国保及国安)。正宁县公安局民警当日在西峰区西环路西郊菜市场千禄冷库斜对面巷子张某某租住屋找到张某某,民警对其进行核查时发现张某某随身携带两发手枪子弹,遂即对其住宅检查。经检查,在其床下一编织袋内纸盒中发现大量疑似军用子弹。经清点,民警共计从张某某处查获疑似军用子弹44发。经核查,张某某并无持枪证等证件。

2020年9月22日,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从张某某处查获的44发疑似军用子弹鉴定,其中56式步枪弹共计26发,53式步枪弹1发,51年生产的“毛瑟”步枪弹1发,51式手枪弹4发,制式空包弹12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

3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会刚

检察官助理:李婷婷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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