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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皮县,住南皮县**镇**街**小区**排**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李某某、孙某甲夫妇与孙某乙、刘某甲夫妇于2015年在南皮县**镇合伙经营粮食收购点。2017年11月初双方产生矛盾分家不成,孙某甲遂联系铲车、卡车于2017年11月22日15时许到该粮点拉粮食,李某某夫妇不同意拉粮食便上前阻拦。朱某某(已判决)按与孙某甲等人的事前商议,谎称孙某甲欠其钱,要拉粮食抵账,便与李某某夫妇发生争执,派出所干警制止后离开。后因拉粮食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朱某某便指使一同到粮点的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已判决)、于某某(已判决)、兰某某(已判决)将李某某夫妇弄进屋里看着,并对李某某用胶带捆绑约一个小时。最终李某某、孙某乙夫妇被限制人身自由至当天17时40分许,经法医鉴定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复印件说明、受案登记表、沧州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医院诊断证明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说明、前科证明、南皮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出警情况说明、垫资证明复印件、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共同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进行捆绑,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月新

(院印)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皮县**镇**街**小区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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