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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拘禁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6〕5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住陕西省咸阳市彬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6年7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0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彬县家中得知妻子郭某某(女,24岁,咸阳市彬县人)与吕某某有暧昧关系,遂心生嫉恨。当日下午7时左右张某某在彬县县城纠集到朋友胡某某(男,26岁,彬县人,现在逃),李某某(男,25岁,彬县人,现在逃),田某某(男,26岁,彬县人,现在逃)及胡某某一朋友(男,20余岁,身份信息不详)等人商议找吕某某说事解气。几人商议好后,由胡某某驾驶自己的迈腾小轿车(车辆其他信息不详)拉张某某等四人于当晚9时左右到韦曲地铁南站的惠欧超市路口。张某某用妻子郭某某的手机发信息骗吕某某见面。几分钟后,吕某某开一辆广汽传奇越野车(车牌号:陕A****3)来到惠欧超市路口处。张某某等人便上前强行将吕某某拉上越野车,张某某和李某某将吕某某夹坐在后座,田某某坐副驾驶,由胡某某驾车往彬县开,胡某某朋友驾驶迈腾小车随后。在车上张某某质问吕某某与郭某某的关系,李某某扇吕某某耳光,吕某某吓得回话,后不敢言语。胡某某将车开至咸阳市郊区一偏僻地段,后张某某等五人对吕某某进行殴打,张某某威胁吕某某让其到彬县写保证书,吕某某迫于不再受伤害,就听从于张某某,张某某令吕某某驾驶越野车拉着张某某等人往彬县开。次日凌晨零时许,张某某令吕某某将车开进彬县二路汽车站内。进站后,张某某让李某某等人看着吕某某,自己和胡某某回家接郭某某到场。张某某质问吕某某和郭某某的关系并让其赔偿五十万损失,张某某等人又语言威胁吕某某,吕某某害怕此时连累家人,便在张某某威逼下书写和郭某某绝交的保证书。后张某某又向吕某某索要赔偿,吕某某让张某某保证不骚扰自己家人时,张某某等人又对吕某某进行殴打。吕某某害怕便将2900元交给张某某。凌晨1时左右,张某某才让吕某某开车离开。经鉴定,吕某某的机体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3、受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证人郭某某等人证言。

5、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6、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7、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柏林

2016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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