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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号。2009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为帮陈某某(另案处理)索要胡某某所欠赌债,驾车带同伙黄某甲、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阳新县**镇**城南门附近,持棒球棍、甩棍等械具将胡某某强行带上车。嗣后,被告人等将胡某某辗转带至**大道、*田、**公园等地偏僻处,对胡实施殴打以迫使其偿还债务。当天17时许,胡某某被迫联系到朋友罗某某送来人民币10万元交给张某某等人后,才得以脱身。

案发后,陈某某主动退还胡某某6万元。张某某亲属赔偿胡某某损失1万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案报告、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农村信用社业务交易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某某甲、罗某某、某某乙、某某丙、某某丁、秦某某、袁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侮辱、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磊

检察官助理周智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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