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水河县公诉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4197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号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清水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8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清水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9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6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因郭某某欠张某某前妻云某某债务,张某某于2017年2月8日为索要债务,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口子一麻将馆内找到郭某某,并将郭某某带到其位于金桥开发区**小区的住宅内,索要债务未果。后又与郭某某一起至东二环一宾馆和石羊桥路附近一宾馆等地共八天时间,一直索要债务未果。
二、2007年2月20日晚,郭某某的债主约20多人找到清水河县城关镇**合作社股东白某某,后一起到清水河县城关镇**宾馆商量处理债务,郭某甲与崔某某在宾馆房间内发生争吵,崔某某辱骂,并殴打郭某甲,期间崔某某要求将门关上,张某某将房门堵住。
三、2017年夏天,张某某等人不间断的去清水河县城关镇**养殖场居住索债,张某某断断续续居住一个月左右,期间,**养殖场的邻居石某某、王某某去串门,被张某某醉酒后持刀威胁不让去串门。
四、2017年夏天,张某某带人去呼市回民区县府街询问范某某及郭某某的下落时辱骂范某甲,致使范某甲病发晕倒。
五、2017年前半年,张某某跟踪恐吓在**一中念书的郭某某二儿子郭某已,并去呼市郭某某大儿子郭某丙租住处敲窗、扎汽车轮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被害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索要债务为由,多次肆意挑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伟炜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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