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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19〕5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84198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乐市**乡**村**街**区**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新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后张某某与前妻复婚,王某某欲与张某某分手,张某某多次进行纠缠。2019年9月7日上午,张某某约王某某到新乐市爱家宾馆305房间见面,下午17时左右王某某要离开回去上班,张某某不让王某某离开,并将王某某非法拘禁在房间内,期间王某某被张某某掐脖子及语言威胁,直至第二天上午6时才离开。2019年9月14日晚上19时许,张某某在新乐市东安家庄村村西路上将王某某从电动车上拽下来,拉倒旁边的玉米地内,持壁纸刀对其进行威胁,王某某在挣脱时被张某某的壁纸刀划伤脸部及手指,后被张某某持壁纸刀威逼着离开原地,张某某带领王某某到新乐市医院进行包扎后在新乐市爱家宾馆住了一晚。2019年9月15日,王某某的家人报案后,张某某被抓获。后经司法鉴定,王某某的两次损失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就诊记录、诊断证明、个人电子档案、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辨认照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拘禁被害人王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保顺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河北省新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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