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10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5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加入了“天津天狮”传销组织 ,负责帮公司看守别人以及同新人聊天、上课。同年9月下旬以来,张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租住在惠东县平山街道红岭南路**号一出租屋并将此地作为传销窝点。同年12月1日,被害人许某某被传销组织其他成员骗至上述窝点,许某某所携带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也被该窝点的“领导”收缴,后张某某伙同组织成员胡某某、“韩某某”、“古某某”、“余某某”、“王某某”等人对许某某进行看守并不准其离开,同时张某某、“韩某某”等人给许某某上课进行洗脑。同年12月11日早上,许某某趁张某某、“韩某某”等人不注意逃出窝点并报警。2019年6月27日4时许,公安机关在惠城区镇隆镇**网吧内将胡某某抓获。同年9月17日11时,公安机关在淄博市淄博川区龙泉镇何庄村抓获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传销组织成员,为传销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惠静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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