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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拘禁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二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男,198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22时许,曾某某(已判决)为索取债务,从被告人张某某处得知被害人肖某某在娄某某大埠桥办事处辖区内的一家土菜馆附近。之后,曾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赶到该处,找到欠其钱的肖某某。曾某某、张某某等人对肖某某拳打脚踢,并将其强行带上车离开,带至万宝境内娄新高速公路管理处后面的山上,期间对肖某某实施殴打逼迫肖某某还债。之后,曾某某等人又将肖某某带回城区,要求肖某某以车抵债,逼迫肖某某打了张20万元的欠条,拿走肖某某身上的3400元现金。直至次日凌晨5时许,曾某某等人才放肖某某离开。经鉴定,肖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2020年8月27日,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病历资料、赔偿协议、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李某某、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伤情鉴定意见;7.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共同非法拘禁他人,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敬 琦

2021年1月11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38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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