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公诉刑诉〔2019〕19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西充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受何某甲(另案处理)、青某某(另案处理)、许某某(另案处理)、何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邀约,前往西充县凯旋门酒店8343号房间看守文某某,不让文某某离开酒店。期间,文某某电话报警,公安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对青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公安民警离开后,青某某、张某某等人仍然继续将文某某看守在酒店不准其离开。当晚23时许,西充县公安局再次接到报警后,到“凯旋门”酒店将青某某、何某甲、文某某等人带至晋新派出所处理。何某甲等人企图继续拘禁文某某,安排许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等人在晋新派出所外看守。
次日上午,张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等人乘车跟随何某甲、青某某等人前往南充市。上述人员将文某某带至南充市火车站附近一房间,何某乙等人在房间内恐吓、殴打文某某,张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等人在门外看守。后上述等人又将文某某带回西充县“凯旋门”酒店8343号房间内继续看守。
当晚19时许,西充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到“凯旋门”酒店将青某某、何某甲、张某某、文某某等人带至晋城派出所。后张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晋城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并参与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小芳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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