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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36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村委**组。现住泌阳县****村委**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5月1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与席某某在**足疗店相识后二人以谈朋友为由共同生活至2018年1月份,后张某甲到广州务工。2018年4月份张某甲得知席某某又谈一个男朋友,2018年4月15日张某甲从广州回到泌阳县城找席某某理论此事。2018年4月16日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对席某某可能出现的地方进行寻找但未果。2018年4月1 7日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三人开车到席某某住处附近找席某某未找到,20时许张某甲知道席某某要接女儿放学,遂伙同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三人驾车到席某某女儿学校附近,见到席某某正在自己车内,便强行将席某某拉至张某丙的一辆白色宝骏730面包车上,带至**乡**村委一石场内,张某甲对席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席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后于同日23时许将席某某送至泌阳县人民医院,至席某某姐姐报警前后近四个小时,经鉴定席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丽

2018年710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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