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三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121987********,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无业,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2019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76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日。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张某某与毛因情感问题产生纠纷,遂于2020年9月22日晚攀登窗户进入毛租住的河东区***府8-*-**室滞留,次日中午11时因言语不和持水果刀将回家的毛某右手划伤,并于当天驾驶毛某的车号为鲁*****的白色越野车,将毛某挟持至费县**镇等地,因毛报警,被告人张某某又持水果刀将毛某左手腕、左股等部位划伤,期间还采取言语恐吓等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2020年9月26日16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毛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二、诈骗罪
1、被告人张某某虚构能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豹子号”、“拖拉机号”的事实,于2020年3月13日至4月28日,先后骗取杨某共计现金14.2万元后失去联系。
2、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出售机动车驾驶证的虚假信息,并骗取李某信任,后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1月14日,经李某介绍,分别骗取孙某现金6000元,胡现金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物证两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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