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拘禁、抢劫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张某甲,化名张某乙、张某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住址: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2020年6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逮捕。被告人张某系被追诉漏犯。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以杨某甲(化名杨某某)、杨某乙(二人已被湖南衡阳警方抓获处理)为首的犯罪组织在江西、湖南、河南等省多市从事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以直销“天津天狮集团”产品的名义建立“传销模式”组织结构,分业务总管、业务经理、业务主任(分大主任和主任)、业务代表(也称管家)、业务员(包括大哥、师傅、二师傅)、帅哥和美女六个层级 ;该犯罪组织以“家庭”为基本构成单元,每个“家庭”由主任(1人)、老板(业务代表和业务员统称老板,一般6至9人)、帅哥和美女(1至2人)组成,每名大主任管理三至四个“家庭”作为一个团队;该犯罪组织层级分明,逐级管理,下级对上级忠诚负责,业务总管管理业务经理,业务经理管理大主任,大主任管理主任和宝宝(美女晋升业务员后称宝宝),主任负责“家庭”所有事物,管家协助主任管理“家庭”,业务员受主任和管家管理,大哥、师傅、二师傅(也称附带)都是帅哥或美女进“家庭”之前临时从业务员中指定,角色不固定,帅哥晋升业务员后角色自行取消,帅哥和美女即为新骗入犯罪组织的被害人;该犯罪组织以网络交友的方式将被害人骗至洛阳,并通过限制外出及使用通讯工具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再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说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账号密码,随即将被害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内的钱全部取出,逼迫被害人“自愿”购买“天津天狮集团”的所谓“产品”(实际上没有任何产品)以完成对被害人钱款的占有。之后又威逼被害人按照该犯罪组织事先设计的套路骗取被害人亲友给被害人转款,继而逼迫被害人用亲友转款“自愿”购买“天津天狮集团”的所谓“产品”(实际上没有任何产品)以完成对被害人亲友转款的占有。此后继续通过反锁屋门、轮流看管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以提成返利、伤害亲人等方式威逼利诱被害人留在该犯罪组织中,采取类似传销授课的手段对被害人洗脑,将被害人发展为组织成员,再利用其为该犯罪组织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等犯罪行为并发展新成员。被告人自称强行占有的钱款最终流向该组织的最高层级人员,再由最高层级人员将部分钱款返还作为下级骨干人员的提成和经费,如此循环递进,维持组织运作,扩充组织队伍。

该组织规模庞大,结构严密,系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在洛阳、常德、郴州等地多次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张某甲2015年12月25日被网恋女友以线下见面为由骗入江西景德镇的犯罪组织,经过一段时间洗脑后加入该组织,并逐步成为骨干成员,2016年12月被提拔为主任,化名“张某乙”,2017年3月被提拔为大主任,2018年12月份在洛阳被提拔为业务经理。2019年5月初,脱离以杨某甲为首的犯罪组织,与王某某(化名张某丙,在逃)、代某甲(化名代某乙,在逃)成立新犯罪组织,在王某某领导下和代某甲带领团队成员在湖南邵阳实施犯罪,同年10月份新犯罪组织解散,之后在湖南四处躲藏。

张某甲在以杨某甲为首的犯罪集团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19起,涉嫌金额共计686375.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户籍证明;

5、银行流水及转账凭证; 

6、到案经过;

7、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集团犯罪,所实施的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均系有组织的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同时犯二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秋丽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