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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5日至17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2019年10月17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本院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2日,因被告人张某某与蔡某某关于丰县**小区**号楼**房屋存在买卖合同纠纷,蔡某某向丰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丰县人民法院于当日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人张某某名下价值126675元的财产,并将该裁定送达被告人张某某。丰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5月15日、6月27日、8月28日三次开庭审理蔡某某诉被告人张某某、第三人卞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于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卢某甲、翁某某签订关于丰县**小区**号楼**房屋买卖协议,将该房屋再次出售给翁某某、卢某甲。2018年9月12日,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返还蔡某某购房款126675元,2019年2月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至今尚未执行上述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证明、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书证;

2.​ 证人蔡某某、卢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会娟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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