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102197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东莞市润朗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人、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楼街道**路社**号。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系位于本市**镇**号的东莞市**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者。2019年9月19日,因涉及民事经济纠纷,**公司内的自动流水线2条、友众智龙绑钉机2台、自制烤箱1个、科伟达超声波焊接机1台以及7290型号玩具500箱、1488型号玩具200箱、04455AWOO型号玩具200箱、020型号玩具60箱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同年9月20日起,张某某在明知上述物品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分批私自将友众智龙绑钉机2台、7290型号玩具500箱、1488型号玩具200箱、020型号玩具60箱通过货拉拉运送给客户吴某某,将04455AWOO型号玩具200箱通过货拉拉运送给客户刘某某,致使法院裁定无法执行。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张某某配合调查,后张某某于同年10月17日19时许到油甘埔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作案手机等物证,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到案经过等书证,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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