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年2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0*0*01**,汉族,高中毕业,商丘市**置业**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业务经理,住永城市东城区**路中段**散居片*栋*单元40*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10月20日到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同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15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10月31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商丘市**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业务经理的身份,以承诺给付某某率1.5%至2%不等的高额利息作为回报,向王某某等13名群众非法集资305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得提成329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王某某、郭某某、崔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田某、张某某、胡某等人证言;
4、借款合同、收据、保函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能够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严桥、张帆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1公安侦查卷宗三册共计2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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