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原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4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3日至4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何某某、朱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于2014年11月至2017年9月间,以北京中融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号****)的名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电话销售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会员合同等,承诺返本付息和高额回报,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抓获到案。部分违法所得已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明细、工商材料、投资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谢某某、高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中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海燕
检察官助理:贾嘉楠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柒册。
3.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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