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某某**街道**村**庄**号,现住址淄博市周某某**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相关证据,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0日、5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对外宣称外汇交易,并承诺高额返息为诱饵,面向淄博、苏州、深圳等地区通过口口相传、开推介会的形式宣传,向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给参与群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经审计,被告人张某某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共计105286406.63元,造成损失59046997.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香港**金融资产管理账户委托合同等书证、被害人林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涛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高青县看守所。
2.案卷13册及审计报告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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