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19〕9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绍兴**公司实际控制人,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9月17日两次退回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8月2日、10月1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5日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筹建成立绍兴**公司,专门负责在绍兴市范围内推广武汉市梦龙壹科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哒哒速运”APP平台,采用召开推广会、发布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吸收会员,以充值返利、刷单获利、推荐奖励等为诱,向沈某甲、沈某乙、吕某某等133位居民非法募集资金累计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15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甲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唐跃忠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公安卷17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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