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9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镇**村**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被裕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7日、2019年7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3月以来,“石家庄**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通过签订《借款合同》投资理财的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员346名、资金136073000元,退还本金1600000元,返还利息24885134.5元,造成实际损失109587865.5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魏某某等十三人集资1819万元,返还利息688.2424万元, 魏某某等人实际损失1132.38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浩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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