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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公诉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2195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晋州市********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66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河北省晋州市**镇**村**胡同**号,2016年2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晋州市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8月19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晋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9年4月2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该案指定我院出庭履行职务,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河北中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住所位于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42号时代方舟A-2-2701,法人为葛保红(上网追逃),该公司于2012年在晋州市设立办事处,地址位于晋州市新华路96号,负责人为王骞(上网追逃),该公司晋州办事处自2012年以来在晋州市各乡镇、村设立代办点、聘任代办员,采取公开宣传的方式,以6.3%的年利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约4.5亿元。该公司代办员所吸收存款以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上交河北中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所吸收存款大部分无法归还存款人。被告人张某某自2013年5、6月开始任晋州市****村代办员,向230人非法吸收存款800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以丈夫李某某的名义自2014年2月开始任晋州市****村代办员,向83人非法吸收存款21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同案犯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中茂创投收款单、存款户登记表及证言、还款协议、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倩

2019年5月16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住于住晋州市**镇;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于晋州市**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审计报告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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