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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5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宁阳**镇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住宁阳县华丰镇**路**号**房**栋**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初至2011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借助宁阳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伙同张某(已判刑)等人在宁阳**镇擅自设立某理财咨询公司某办事处,通过印发宣传单、业务员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承诺支付1-3分不等的月息,以委托理财的方式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11711915元。所吸收存款用于支付利息及提成、发放高利贷等。2011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潜逃。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借据复印件、户籍证明等;2.证人吴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翠

刘庆新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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