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公诉刑诉〔2018〕6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北京**校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楼**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3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4月20日至5月22日、自2018年7月6日至8月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4月7日至4月20日、自6月23日至7月6日、自9月3日至9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北京市海淀区***培训学校,以“0元免费学”为诱饵,通过公共场所广告媒介、散发传单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吸引社会公众到办学校区,再予以介绍“感恩免费学”、“感恩聚划算”等活动,承诺“缴款后获赠学费、到期后返还本金”,变相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亿余元,其中重复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9亿余元。
其中,杨某某等人(已起诉)作为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全国范围集资活动;并通过孙某某等人(已起诉)管理的北京**公司等全国各地分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等**管理的全国各校区开展集资活动。
在集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5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感恩免费学”及“感恩聚划算”签约合同、收据、付款凭证、涉案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广告合同书、北京考试报、宣传单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搜查笔录;6.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丁轶鸣
2018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1042****);
2.侦查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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