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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19〕1933号

被告人张某甲(别名张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中宏利投资有限公司分部经理,出生地河北省武邑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号,现住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北京中宏利投资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及房山区长阳镇绿地缤纷城分部经理期间,利用“山东济滨良岸天然气项目”和“河北平泉尾矿处理项目”,以在超市发放宣传材料、召开客户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付高额回报,采取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所带团队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万余元。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到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警三中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款合同》、北京中宏利投资有限公司宣传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查封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人辨认张某甲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北京中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据材料:羁押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蕾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6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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