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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宝丰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某某某某某某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430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某担任“顺昌县某某某日用品商行”店长期间,在其老板林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多次利用周年庆、年会名义虚设项目,以投资返利的形式向张某甲、严某某、朱某某、曹某某、范某某、肖某某等5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672544元(以下涉案币种均称为人民币),案发前已支付部分本息共计117500元,尚有本金555044元无法偿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召集70余人到顺昌县某某某日用品商行内参加林某某主持的推介会,以周年庆回馈会员客户为名,宣称投资10000元,分四个季度返还12000元,向参会人员集资,并与其签订加盖 “顺昌县某某某日用品商行”公章、张某某签字的《2018年某某某回馈书》。

2、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召集70余人到顺昌县某某某日用品商行内参加林某某主持的推介会,以公司推出新型产品体验为名,宣称投资10000元,十个月后返还12000元,向参会人员集资,并与其签订加盖 “顺昌县某某某日用品商行”公章、张某某签字的《某某某产品体验合同书》。

3、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召集70余人到顺昌县某某日用品商行内参加林某某主持的推介会,以交纳会员费为名,宣称缴纳1500元会员费享受每月领取礼品等福利,一年后返还1500元,并开具收条、发放会员证。

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市某某镇某某路段被顺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某某某会员产品体验合同书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朱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人林某某、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福建武夷会计师事务所审阅报告;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他人的指使下,未经有关金融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推介会的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某某

检察官助理:某某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某某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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