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8〕1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小区**楼**室。2017年7月26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2018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井某甲(另案处理)成立陕西金财投资有限公司,并安排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另案处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安排犯罪嫌疑人井某乙(另案处理)担任公司股东,犯罪嫌疑人李某乙(另案处理)担任**部**,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2014年7月份,井某甲欲将陕西金财投资有限公司转让给被告人张某某。2014年7月22日,井某甲安排李某甲、井某乙与张某某安排的犯罪嫌疑人李某丙(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牛某甲(另案处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接管陕西金财投资有限公司,张某某让李某丙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牛某甲担任公司股东,张某某为陕西金财投资有限公司**,张某某接手该公司后继续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2014年11月26日,张某某又找来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另案处理)接手牛某甲的股份和工作,公司股东由李某丙、牛某乙变更为李某丙、杜某某,由杜某某任陕西金财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吸收公众存款至案发。经陕西铭建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2014年7月22日之后,陕西金财投资有限公司共吸收存款7281000元,兑付本金4129000元,兑付利息368126元,尚欠金额为27838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抓获经过;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昱
2018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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