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二部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曾用名,无,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郯城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8月20日被抓获到案并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1年以来,黄某某(已判刑)、赵某某(已判刑)等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吸收数额高达1.4亿元。被告人张某某系黄某某在兰陵片区吸收存款的业务员,自2014年开始,以赚取存款代办费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为黄某某吸收存款达425.826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代某某等人的供述;李某某等8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审计报告、张某某经手收储明细表、借据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荣晟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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