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941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住蒲城县****村,务农。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至2017年,已决犯暴某某注册成立“蒲城县高阳光辉苹果专业合作社”,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以“蒲城县高阳光辉苹果专业合作社”为名,雇佣被告人张某某担任蒲城县高阳镇姚家站站干,采取口口相传、高息揽储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

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4811500元,未兑付金额1764960元,领取资114239元。

经被告人张某某和存、贷户三方协商,或者存、贷户之间相互协商,存、贷户之间自愿抵账共计1398920元:其中,张某某用现金兑付297400元,存、贷户相互顶账的已经用现金兑付4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已决犯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从侦查阶段开始至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瑜娟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五册,审计报告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光盘二张(案卷扫描电子版、电子笔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