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镇**村。2019年8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3年开始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自己经营的**花生筛选厂获取资金,让本村及周边村庄前来销售花生米的农户将花生米存放在其厂内以销售时的价格保值,并承诺一年后按照收购、支款时的最高价格结算,一年到期结算时,农户可以将花生米款转为存款继续存放在其厂内,同时吸收其他村民存款。非法吸收**村村民王某某等人现金及售卖花生米结算后的存款,共计615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借条、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厚彦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263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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