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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绥化市北林区**路**家属楼**栋**单元**室,无固定职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执行。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为疫情防控,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北二东路路蓝天宾馆三楼开设工作室,公开宣传“**资本”互联网投资项目,宣称**资本总公司在美国,专门投资国际重大工程项目,经营网络虚拟证券业务,在网络上注册成为投资者可获原始股,并且继续发展新人可获取巨额奖励,投资一周就能返现,投资共分4个档次,分别为6000元、18750元、60000元和187500元,该投资网站于2016年年底不能提现。截止至该网站不能提现时,被告人张某某以投资**项目为由,非法吸收王某甲、姜某某、李某某等36人投资款174万余元,分别汇给上线金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经绥化天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鉴证:被告人张某某银行账户自2016年4月26日至2019年10月9日账户转入金额为788.853874万元,转出投资金额768.853874万元,未转出投资金额20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投资人谷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举报信,公安机关统计的被害人投资一览表,**资本投资收益表、价格表等宣传资料、投资网上页面、认购证书、会员编号、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某甲、王某丙、姜某某等37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绥化天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鉴证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投资**项目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晓红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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