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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6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21973********,汉族,高中文化,系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市场一部业务员,住南京市鼓楼区**街**号**幢**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以来,周某某(另案处理)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先后成立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本公司”)等公司。上述公司成立以后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从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等名义,通过业务员散发传单、口口相传、召开理财推介会等方式宣传“苏才系列票据投资基金”、“南京远洲投资基金”等理财产品,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2015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资本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采取上述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600万余元。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伙协议、审计报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葛某某、陈某某、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  东

                              检察官助理   孙雪雪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33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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