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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19〕7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案发前系益阳市阳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住广州市越秀区**路**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于2017年12月14日在益阳注册成立益阳**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任公司董事长,并租用赫山区益阳大道金山国际Cl栋901室为办公地点。益阳**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益阳管理分局的批准下,虚构益阳**公司发展的好前景,采取业务员发传单宣传的方式,以借款1万元按月支付2分息来吸引受害人进行投资。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张某某等人在益阳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先后与陈某某、李某某等74人签定借款合同后,卷款潜逃。经司法会计鉴定,益阳**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总金额为132万元,己收回本金及利息金额为162300元,累计未收回金额115.77万元。

案发后,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投资人借款合同、收据及登记资料、情况说明、益阳**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银行流水明细、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王某某、鲁某某、黄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银行业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某某在犯罪中其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诚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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