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65********,汉族,专科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路**号**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投资炒外汇或资金周转为名,公开许诺2-3分的月利息,陆续向被害人聂某某、丁某某、汤某甲、诸葛某某、金某甲、陈某某、徐某某、范某某、汤某乙、应某乙、应某丙、林某某、郑某某等不特定人借款,累计吸收资金307.6万余元,现张某某丧失偿还能力,造成被害人损失累计100万元以上。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至2019年7月间,向被害人聂某某借款39万元。
2.2013年至2018年12月间,向被害人丁某某借款25万元。
3.2018年至2019年8月间,向被害人汤某甲借款10万元。
4.2013年至2017年间,向被害人诸葛某某借款10万元。
5.2015年至2019年1月间,向被害人金某甲借款14万元。
6.2017年2月至6月间,向被害人陈某某借款10万元。
7.2016年至2018年2月间,向被害人徐某某借款70万元。
8.2019年3月,向被害人范某某借款3万元。
9.2015年4月间,向被害人汤某乙借款15万元。
10.2017年至2019年间,向被害人应某乙借款13.6万元。
11.2016年初至6月间,向被害人应某丙借款70万元。
12.2016年至2017年间,向被害人林某某借款20万元。
13.2015年至2017年间,向被害人郑某某借款8万元。
2019年12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借条、欠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控告书、股权证复印件、民事调解书、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祝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聂某某、丁某某、汤某甲、诸葛某某、金某甲、陈某某、徐某某、范某某、汤某乙、应某乙、应某丙、林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贤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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