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75********,汉族,专科毕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住洛阳市涧西区**华府**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洛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辩护人翟文选,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2005年任洛阳**材料有限公司(后变更名称为洛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计,2013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及河南**有限公司会计;2015年任河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已判决)、王某甲(已判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王某甲任洛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3年至2014年,在洛阳高新区**路与**路交叉口**大厦五楼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洛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月利息一分到二分不等吸收公众存款。据集资参与人反映,2014年12月份左右,张某甲通知*管理有限公司理财客户后,部分客户将**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换成河南**有限公司合同和借条。截止目前,有167名集资参与人报案,共计4902.92万元未兑付;张某甲提供11个个人银行账户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使用,累计资金流入55532.421424万元、资金流出55534.26168万元;涉及张某甲经手或介绍的集资参与人有15人,共计199万元未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合同、银行单据、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张某丙和张某丁的证言;3.同案人张某乙、王某甲和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集资参与人孙某乙、罗某甲、李某某、邢某某、周某某、王某乙、阮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张某戊、王某戊、罗某乙、韩某某、冯某某、兰某甲、兰某乙等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审计报告;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记飞 李记存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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