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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21973********,汉族,本科文化,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路**公寓**号楼**号。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10月6日、12月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11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经营山东**科技有限公司期间,明知公司没有吸收资金的资质,为解决公司经营资金短缺的问题,采取口口相传、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共向祝某某、吴某某、杨峰等47人累计吸收公众存款28790623.06元。后陆续偿还部分人员所吸收资金本息,仍剩余本息14828386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祝某某、吴某某、杨峰等多人陈述,审计报告,谅解协议复印件、收据复印件、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勇

蒋振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诉讼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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