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二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81965********,汉族,大专文化,保险代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街**号,现住址山东省栖霞市**公寓**号楼**室。2019年1月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4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担任栖霞市某某甲合作社和栖霞某某乙合作社的业务经理,先后发展夏某某、孙某某(二人被另案处理)担任业务经理,在没有开展金融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以栖霞市某某甲合作社、栖霞市某某乙合作社为依托,以支付高额利息、分红以及给业务经理高额返点为诱饵,通过传单、推介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发展客户投资入股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5720150元,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35人,造成经济损失156651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岁军张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审计报告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郝某某、夏某某、孙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归还其直接吸收的存款,积极退赃,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范围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娜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栖霞市**公寓**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