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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68********,汉族,专科文化,**退休工作人员,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居委会**南路****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安徽省颍上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执行未获)。2019年11月30日其主动向安徽省颍上县公安局投案,于2019年11月30日被安徽省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24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25日,王某甲(已判刑)与杨某某(已判刑)合作共同注册颍上县**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要从事非法高利贷放贷业务。**公司成立后,王某甲、杨某某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颍上百事通公众号、58同城网站、店面LED屏、店员、亲友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宣传,以给付月息1%-1.5%利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用于高利放贷。至2018年8月,王某甲累计向31人吸收存款1362.25万元,尚有489.6万元未归还。其中2015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其丈夫王某甲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仍公开向社会公众郑某甲、郑某乙、王某乙、陈某某、彭某某、王某丙6人,吸收存款共计372.2万元,仍有250万元没有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

2.证人王某甲、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王某乙、陈某某、彭某某、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敏强

检察官助理:原红兵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涉案财物依法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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