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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3011969********,汉族,高中文化,滁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村**庄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以来,张某甲、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江苏省**市成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以下简称**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宣传电子商务+众筹股权+实体店概念,在全国各地开设超市,并推出首单3000元可以成为会员,其后2400元/单,每周获100元/单的分红返利,48周出局,共计获返利4800元的投单模式,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会员每推荐一个会员可以获得600元推荐奖;会员每投一单可以获赠120元**公司消费卡,在公司开设的超市内使用。

2015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成为**公司滁州地区负责人发展新的会员,2016年7月,张某某成立滁州**商贸有限公司用于开展**公司的投资业务。期间,张某某通过口口相传等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公司的投资模式,帮助**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从中获得高额返利和提成等,造成大量投资人本金无法收回。截至目前,**公司通过张某某向纪某甲、董某甲、吴某某等31名投资人吸收资金2776360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121971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合作投资协议、审计报告、注册信息、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束某某、张某甲、眭某某、张某乙、李某甲、陈某某、纪某甲、姜某某、王某甲、纪某乙、揭某某、李某乙、黄某某、李某丙、张某丙、张某丁、魏某某、罗某某、张某戊、王某乙、单某某、董某甲、武某甲、张某己、武某乙、谢某某、李某丁、董某乙、高某某、王某丙、吴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提成、返利等费用,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忠敏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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